新企业出口退税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

文章作者:德越智企

发布时间:2022-12-02


  新企业出口退税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一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新企业出口退税有利于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并且为世界各国所采用,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出口退税吧。

  1.必须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新企业出口退税的公司范围有以下几种,并不包含所有公司范围,可以去网上查一下所有的可以进行出口退税的公司范围。

  1、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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